1、科技項目申報
3、專利代理
5、可研報告編制
9、國家火炬計劃

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科技局(經(jīng)貿(mào)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合肥市科技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質量和效益,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經(jīng)市司法局依法審查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9-150”,?現(xiàn)予以公布。
項目申報電話: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號)
?附件:合肥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合肥市科技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質量和效益,根據(jù)《安徽省進一步優(yōu)化 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實施細則》(皖政〔2018〕108 號)及《安徽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管理辦法》《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皖科資〔2019〕33 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合肥市科技局組織的各類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專家評審、過程實施、評價驗收等管理工作, 國家、省下達合肥市的競爭類科技計劃項目比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按照“規(guī)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原則,堅持全過程管理、全過程留痕、可查詢、可追溯,有關資料按照《合肥市科技局科技管理工作業(yè)務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合科辦〔2019〕10 號)等相關規(guī)定予以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作為科技項目的主管部門,各有關處室按職能職責分工管理;項目所在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科技部門和 有關主管單位是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
第五條 創(chuàng)新發(fā)展規(guī)劃處和資源配置與管理處是項目的牽頭管理處室,各相關業(yè)務處是項目的歸口管理處室。
(一)創(chuàng)新發(fā)展規(guī)劃處負責組織計劃項目征集、制定項目計劃、編發(fā)項目申報指南。
(二)資源配置與管理處負責組織項目實施,主要包括: 1.組織編制市級科技項目資金預算和資金分配方案;
2. 組織開展項目受理、形式審查等工作;
3. 負責評審現(xiàn)場的組織管理工作;
4. 負責下達項目立項計劃等;
5. 組織開展實施過程管理、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項目驗收等工作,協(xié)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6. 組織開展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統(tǒng)計,負責科技報告管理,協(xié) 調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等。
(三)各相關業(yè)務處室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主要包括:
1.負責歸口管理項目的征集、申報、形式審查工作;
2. 負責擬定并落實項目評審方案,開展專家評審,形成評審報告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3. 負責落實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督促項目承擔 單位按計劃組織實施,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進展和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等;
4. 負責歸口管理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工作;
5. 負責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等。
(四)組織人事處負責根據(jù)項目歸口管理處室提出的專家使用需求,在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機關黨總支負責通知落實專家參加評審,負責評審現(xiàn)場評價監(jiān)督,對評審專家提出信息保密、 紀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辦公室負責安排專家評審會議地點,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科技部門和有關主管單位 是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主要負責:
(一)負責本地區(qū)、本單位項目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與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參與或協(xié)助組織項目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工作;
(四)共同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并按要求參加答辯;
(二)與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籌集落實項目資金、實施項目必需的設備、場地 和人員等保障條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項目成果應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項目任務書約定,及時申請驗收,對項目實施形成 的科技成果及時進行登記;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等責任和義務,對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chǎn)權和固定資產(chǎn)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做好項目資料的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市科技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承擔項目受理、評審、實施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具體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應根據(jù)受委托權限,客觀公正地履行相應職責,并為項目承擔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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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九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根據(jù)市科技局發(fā)布的項目申報指南和通知要求,并結合自身技術優(yōu)勢和發(fā)展需求,圍繞全市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規(guī)劃和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部署,積極組織開展項目的申報工作。
第十條 申報項目類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國家和省下達的涉及競爭性名額分配的科技計劃項目;
(二)市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包括考核評優(yōu)類項目);
(三)納入市科技計劃管理的自籌經(jīng)費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合肥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良好的人才、科研基礎條件保障;
(三)運行管理規(guī)范,科研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二條 項目主持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申報單位在職或為項目實施正式聘用的人員;
(二)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chuàng)新性研究的能力;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投入研究工作。有在研項目尚未完成結題驗收的項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報同類別科技項目。
第十三條 歸口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評審相關紀律要求:
(一)評審現(xiàn)場除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監(jiān)督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二)集中評審時,原則上參與評審人員的手機實行集中保管;
(三)評審地點、外地專家住宿地點和本地專家集中地應予以分開。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組織處室根據(jù)專家評審結果,按超過立項項目數(shù)一定比例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根據(jù)會議決定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個工作日,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正式下達立項計劃。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后,歸口管理處室負責組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目標任務等。任務書應當與申報書保持一致,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或終止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歸口管理處室審查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 取得的階段性重大進展或其他有關重大事項,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處室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肥市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合財教〔2017〕979 號)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管理使用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顚S谩?/span>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主持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可根據(jù)項目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和合作單位進行相應調整,報歸口管理處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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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價驗收
第二十條 經(jīng)市科技局批準立項、獲市財政資金資助、簽訂有任務書的市級項目,均需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工作由項目歸口管理處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為依據(jù),堅持創(chuàng)新質量和貢獻導向,突出自主知識產(chǎn)權,突出項目成果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貢獻, 突出財政資金的支出績效。項目驗收可結合績效評價一并開展。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包括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兩部分。技術驗收與財務驗收可以合并進行,市財政資金支持 5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財務專家單獨出具財務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可采取會議驗收、現(xiàn)場查看、委托驗收等形式。
(一)市財政資金資助 100 萬元(含)以上的項目,一般采取會議驗收加現(xiàn)場查看的方式;
(二)市財政資金資助 20 萬元(含)至 100 萬元的項目, 可采取會議驗收的形式,對其中項目類別、技術領域相近的項目, 可采用集中會議方式統(tǒng)一進行驗收;
(三)市財政資金資助 20 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委托驗收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或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四)自籌經(jīng)費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承擔單位或歸口管理單位自行組織驗收,也可由市科技局采用集中會議驗收方式統(tǒng)一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后 3 個月內向歸口管理處室申請組織驗收,由歸口管理處室確定驗收方式,編制驗收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因故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任務書約定目標任務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期滿前 3 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jīng)歸口管理處室審查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批,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經(jīng)批準延期的項目驗收工作,由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實施,經(jīng)費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 5人,其中 20萬元以上項目財務專家不少于 1 人。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意見一般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
第二十七條 對驗收專家組認為暫不具備“通過驗收”條件或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可給予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2 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請按首次驗收的方式重新組織驗收,重新驗收的相關費用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承擔。整改到位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整改不到位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 等)導致未完成目標任務;或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 敗,對探索性強、風險高的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 人員已經(jīng)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可予“結題”。 第二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應及時在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tǒng)進行登記。項目實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應當納入科技報告系統(tǒng),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責 任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規(guī)定,做好技術保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依規(guī)接受紀檢監(jiān)察和審計監(jiān)督,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項目資金等 行為,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guī)定進行評審、違反評審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等行為的,應當終止該專家的評審活動,取消該專家評審資格,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三十二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予以通報并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科技項目。
第三十三條 對無特殊理由長期拖延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 責令限期提出驗收申請,仍拒不申請驗收的,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科技項目,情節(jié)嚴重的納入失信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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