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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什么不同?
回答: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采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重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
行政保護是指行政機關和執(zhí)法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履行職責,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都是憑借國家公權力給予知識產權強制性的保護,但兩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質不同。
行政保護雖然也可以通過權利人申請而啟動,但它更多的是一種基于行政職權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司法保護一般則是由權利人根據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法律救濟而啟動的保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公平與效率的側重點不同。
行政保護更講求效率,措施比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對簡單;司法保護追求的目標是公正與效力的統(tǒng)一,程序完善,但訴訟周期相對較長。
(三)保護措施不同。
行政保護的措施主要包括責令停止侵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以及對賠償數額的行政調解等。司法保護包括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使侵權、違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形式包括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和履行法定職責等,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罰金等。
(四)后續(xù)救濟機會不同。
如果權利人經過行政救濟后仍不滿足,還可尋求司法保護,即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解決不排除司法解決的后續(xù)救濟機會。權利人也可以直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司法保護是終局的救濟途徑,不能因為對司法保護不滿意,反過來再尋求行政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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